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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征求意见稿《消防设计验收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防爆)》

时间:2022-07-27    来源:网络    作者:建筑生涯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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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防爆)》意见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提高全省建筑防排烟和暖通空调动力系统防火防爆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水平,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计划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成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防爆)》(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7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宥成

联系电话:0531-51765372

电子邮箱:baiying@shandong.cn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防爆)

(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7

前 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提高全省建筑防排烟和暖通空调动力系统防火防爆设计水平,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等规章制度,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经过多次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地基础上,制定了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共分 8 章和 4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基本规定;3.防烟系统;4.排烟系统;5.暖通空调系统防火;6.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7.防排烟设备及材料;8.系统控制。

目 次

1 总 则

2 基本规定

3 防烟系统 

4 排烟系统 

5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6 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

7 防排烟设备及材料

8 系统控制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进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设计,统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与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与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1.0.3 本指南主要依据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有关的国家和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法规、指引、指南等,并总结全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实践经验进行编写。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及暖通空调与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的设计、审查与验收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颁布的现行规范、标准。

2.0.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指南,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设施,应选用符合国际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2.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中,对于标准规范的执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为基本设计依据,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2 专业性较强的建筑,当有相应的标准时,可执行专业标准,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规定的基本设计原则应予以执行。

2.0.5 对于装修改造工程,防烟排烟系统宜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和本指南执行。局部装修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的防烟分区划分、排烟量计算、挡烟垂壁及排烟口设置执行新标准,改造区域外的风机、风道可不进行改造,当排烟量与原设置排烟风机相差较大时,宜同时对风机、风道进行改造,当风道改造难度较大时,可通过计算选择较大风压的风机代替对风道的改造。全面装修改造时,应按新标准执行。

2.0.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2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共同完成;

3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提出要求,暖通、建筑专业共同完成,挡烟垂壁的设计由暖通、建筑、装饰共同完成;

4 当建筑采用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及自然补风时,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5 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

2.0.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均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内容应满足《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的要求,深度及格式可参照导则附件中的“消防设计专篇范本”。施工图设计文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杂工程仅通过平面无法表达清楚时,应绘制防火及防烟分区示意图。

2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要求。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系统的设置要求(风机、风道、送风口的选择与控制方式以及余压控制、固定窗设置等)。

4 施工图应按防烟分区标注排烟设计计算主要参数,走道应标注面积、宽度、长度、净高等,其他防烟分区应标注使用功能、面积、长边长度、净高、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自动灭火设施设置情况等;自然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自然排烟口的面积、高度及开启方式;机械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等;需要设置固定窗的区域,应标注固定窗设置要求;有补风系统时应标注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补风口标高等;

5 特殊及重要工程,应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3 防烟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间);

4 不满足自然通风采光的封闭楼梯间。

3.1.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3.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

3.1.4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3.1.5 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避难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用于避难的房间,不需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3.1.6 以下部位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除外)及消防电梯前室,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加压送风口满足本指南第 3.3.6条要求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3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其裙房、副楼的楼梯间、前室(“三合一前室”除外),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4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髙度不超过100m 时,住宅楼梯间、前室(“三合一前室”除外)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5 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6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中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

7 封闭楼梯间。

8 避难层(间)。

注:三合一前室,指居住建筑采用剪刀楼梯间时,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做法。

3.1.7 以下部位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

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加压送风口不满足本指南第 3.3.6 条要求时的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的“三合一前室”。

4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5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避难层(间)。

6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3.1.8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 。

3.1.9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 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剪刀楼梯间,如剪刀楼梯间作为每个楼层上两个安全出口时,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如剪刀楼梯的两部楼梯共用楼梯间,仅作为增加疏散宽度用时,该剪刀楼梯间可设置一套加压送风系统。

4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前室或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10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

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副楼,防烟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

3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内的地上防烟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当所服务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时;

4 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并与主楼投影线范围内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

5 执行本条第 1、第 2 款时,独立前室首层设置门的数量不受限制。

3.1.11 高层建筑的裙房(副楼)楼梯间及其前室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分别进行防烟系统设计;

2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

3 高层建筑裙房、副楼部分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裙房、副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图3.1.10 所示。

注:本条中“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附属建筑;“副楼”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 50m 的附属建筑。“裙房”或“副楼”与主体建筑投影交界处应设有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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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1.10 裙房、副楼部分与主楼部分之间交界处防火分隔示意图

3.1.12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楼梯间防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2 公共建筑地下楼层数为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

3 公共建筑地下室楼层数为两层,且两层功能均仅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及少量戊类储藏间,同时满足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建筑主要出入口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的要求时,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4 住宅建筑地下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建筑主要出入口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时,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5 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的疏散楼梯间可釆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6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建筑主要出入口室外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防烟楼梯间,除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注:当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通过设于楼梯间筒体内的防火门连通或存在共同经过区域,视为“共用”(如图 3.1.11-a);当地上、地下的楼梯间在首层设有防火墙完全分隔,至少地下楼梯间独立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如图 3.1.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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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1.11 地上、地下楼梯间是否共用示意图

3.1.13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及前室防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系统,其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2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60m。

3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合用系统的计算风量应按相邻的三个前室计算风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4 高层医院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避难间,可仅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当其建筑面积大于 30㎡ 时,外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 3%,且不应小于 2.0 ㎡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 ㎡ 时,外窗有效面积不不应小于 1.0㎡ 。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 开窗面积不满足本条第 4 款的避难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应采用常闭式加压送风口,送风量按本指南第 3.4.5 条~3.4.9条中前室、合用前室方法计算确定,控制方式同前室或合用前室。

3.1.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可采取以下任一种防烟措施:

1 设置电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门采用火灾时能与火警等信号联动自动关闭的常开防火门;

2 在电梯厅入口处设置挡烟垂壁;

3 设置防烟前室,前室内设置自然通风或加压送风等。

3.1.15 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其防烟方式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扩大前室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扩大前室净高不大于 6m 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的 2%,且不小于 2.0㎡ ;当扩大前室净高大于等于 6m 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按《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表 4.6.3 计算,开口高度可不受储烟仓高度限制。除防火门、密闭门、气密门、被动门外,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开口。

2 不满足本条第 1 款自然通风条件的扩大前室,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开向该扩大前室所有门的门洞风速≥1.0m/s 与按前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m3 /h 分别计算后取大值,当扩大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风量与其余楼层相差不大时,可与其余楼层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当相差较大时应独立设置。

3.1.16 相邻防火分区分别设置前室共用防烟楼梯间时,其楼梯间部分视为负担的楼层数量相应增加按本指南有关规定进行防烟系统设计,两个前室分别按前室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烟系统设计。

3.1.17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的防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

3.2 自然通风系统

3.2.1 釆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自然通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楼梯间服务高度大于 10m 时,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不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连续楼层数不应超过 2层。楼梯间最高部位尚应设置面积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 当楼梯间服务高度小于等于 10m 时,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中楼梯间最高部位应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3 楼梯间“最高部位”指该楼梯间的顶板或四周靠近顶板或最高处结构梁梁底的侧墙最高部位,满足该要求的外门可视作符合要求的开口。

3.2.2 釆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自然通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中楼梯间最高部位应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采用窗井方式时,开窗面积及竖井断面面积均不应小于对应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之和。

2 当住宅地下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部位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但应满足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是否共用,见本指南第 3.1.11 条)的要求。

3 当公共建筑地下楼层数为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满足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利用首层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作为自然通风口。

3.2.3 地上靠外墙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且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上方设置挡烟垂壁,其下缘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m。

3.2.4 前室釆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

3.2.5 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当采用窗井自然通风时,每层窗井均宜独立设置,合用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各层前室要求开窗面积之和。

3.2.6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 2.0㎡ 。

3.2.7 作为自然通风的可开启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指可开启窗框内净面积;

2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可采用就地机械装置或电动控制装置。

3.3 机械加压送风

3.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2 竖向分段设置时,前室服务高度是指该段楼层总高度,楼梯间服务高度是指该段楼梯间总高度;

3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4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副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副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仅服务于部分楼层时,当其服务高度不大于 24m 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5 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 100m,若地上地下的前室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地上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并设置;

6 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但楼梯间加上突出屋面部分超过100m 时,地上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不需分段设置。

7 风机设于屋顶,仅为地下部分加压送风的系统,允许高度超过100m。

3.3.2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2 超高层建筑中被避难层上下分开的防烟楼梯间,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3 两个及两个以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其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可合用。

3.3.3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既有建筑,当改建时确实难以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的,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1/2;

3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4 加压送风口可设置在楼梯间顶部、楼梯平台下部或侧墙面上,不宜设在可能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避免设在门开启时被门遮挡的部位。

5 楼梯间服务楼层数不超过 3 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采用单点直接对楼梯间送风,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风量无需加大。

3.3.4 地上、地下楼梯间合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2 “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是指地下室的所有功能仅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住宅建筑的储藏间、可停放电动车、摩托车的非机动车库均不适用本条第 1 款规定。

3 少量戊类储藏室(总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0%)时,可参照本条第 1 款执行。

4 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的措施包括:按风量设计风口尺寸、采用可调节风量的风口、采取防超压措施等。

3.3.5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 2~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剪刀楼梯间宜逐层设置送风口。

3)地上、地下楼梯间合用加压送风系统时,不可采用常闭风口。

2 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2)仅服务 1~3 个楼层的前室(合用前室)时,前室加压送风口可采用常开风口,但需在每层加压送风口处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在消防控制设备上将上述风口的启闭状态固定设置为“开启”。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

4 送风口不应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

5 送风口设置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送风口预留洞口底边距完成地面标高:住宅建筑及托幼建筑不宜小于 0.9m,其他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0.8m,当小于上述高度时,洞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2) 设置常闭风口时,风口设置高度应便于手动开启装置的操作,当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高度大于 1.8m 时,应设置远程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设于距地 1.3~1.5m 处。

3.3.6 当采用防烟楼梯间自然通风,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送风口应设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2 采用顶部送风时,送风口应设置在前室入口正上方,送风口长度应超出门洞宽度,使送风形成风幕;

3 当前室有多个入口时,面积较大的前室,送风口应设置在每个前室入口正上方或正对每个前室入口的墙面上;面积较小的前室,可在顶部设置一个送风口,但不应设置在靠近楼梯疏散门的上方(图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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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3.6-1

4 住宅、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可在前室墙面上部设置一个侧送风口,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如附图3.3.6-2、图 3.3.6-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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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3.6-2                                   图 3.3.6-3

3.3.7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受条件限制,设于其他部位时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

3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同一面上,宜分散布置于不同楼层面、不同朝向面;

2)布置于同一面时,进风口、排烟口宜分别集中布置,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

3)竖向布置时,当进风口设置在排烟出口的正下方,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m;当进风口设置在排烟出口的斜下方,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0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0m;

4)采用其他布置方式(如分别布置于不同朝向或进、排风口中间有障碍物)时,当进风口与排烟出口不会同时受到同一风向影响时,两者边缘折线距离不应小于 10.0m。

4 采用常开式送风口的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机出风管应设置止回风阀或与风机联动启闭的电动风阀。

3.3.8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其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1%。

3.3.9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固定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0㎡ 的固定窗。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固定窗。

3 楼梯间最上层的外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固定窗使用。

4 地下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当门厅净高大于 3m 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 1㎡的可开启外窗。

5 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6 位于建筑内部核心筒,其不靠外墙的楼梯的地下部分如与地上楼梯属于共用楼梯间形式时,可仅在地上楼梯间的最高处设置 1㎡固定窗。

7 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3.4 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 设计 计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送风机风量按设计风量选择,风管、风口的尺寸、阻力计算按该风管、风口所负担的计算风量进行。

3.4.2 防烟(封闭)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采用本指南第 3.4.5 条至第 3.4.9 条的规定计算,并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直接采用计算值;

2 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应按计算值与表 3.4.2-1 至表

3.4.2-4 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3 采用仅对楼梯间加压送风时,楼梯间计算送风量按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计算。

3.4.3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30m3/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4.4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

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50Pa;

3 前室外没有走道或公共空间的建筑,可根据防烟系统不同设置情况,按表 3.4.4 设置压差传感器及设定压差。

表 3.4.4 无走道建筑楼梯间及前室压差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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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指南第 3.4.10 条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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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 0.7m/s;

2)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3)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4)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疏 散 门 的 门 洞 风 速 不 应 小 于

0.6(A 1 /A g +1)(m/s),其中:

A 1 为计算楼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g 取值,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该楼层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为该楼层前室中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积。

N 1 — 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前室采用常闭风口,按以下原则确定疏散门开启的数量:

1)服务高度 24m 以下的地上楼梯间,N 1 =2;

2)服务高度 24m 及以上的地上楼梯间,N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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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烟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商店建筑中长度大于 20m 的中庭的“回廊”,非商店建筑中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的长度大于 20m 的“回廊”。

6 高层民用建筑地下燃油(气)锅炉房、直燃机房、柴油发电机房。

注:1 “中庭”指建筑内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m2 的室内空间,该空间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联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2 “回廊”指中庭空间与其他周边场所(或各个房间)连通的走廊;

3 疏散走道或回廊的长度按走道或回廊中心线的最大长度计算。

4.1.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 1000㎡ 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4.1.3 其他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如下:

1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含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

2 同一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设固定窗房间、仅设置内窗房间。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商业服务网点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

4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 1000㎡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4.1.4 工厂区或仓库区内的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或设于厂房、仓库内的办公、餐厅等功能区域,其排烟系统设置按民用建筑执行。

4.1.5 以下场所或部位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住宅地下室不超过两层、最底层地面距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疏散走道长度不大于 20m,每个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且每个房间建筑面积均不大于 50㎡ ,单元之间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

2 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或挡烟垂壁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

3 除有人员值班且建筑面积≥50㎡ 的控制室外,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水泵房、制冷机房、空压机房等机电设备用房等;

4 仅用于汽车通行的汽车库坡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除直通室外的出口外,坡道的两端均应设置挡烟垂壁;

5 冷库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不应设置排烟系统,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系统;

6 甲、乙类厂房、库房。

4.1.6 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排烟系统。

4.1.7 室内游泳池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看台的游泳池大厅,当与其附属用房之间采用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否则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四周设置了挡烟垂壁游泳池水池区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3 若水池区与周边区域未设置挡烟垂壁隔开,则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池区面积可不计入。

4.1.8 排烟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及建筑高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2 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3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宜采用建筑墙体、防火玻璃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4.1.9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中庭与回廊均可根据建筑构造情况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

2 周围场所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对于不设回廊的中庭,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对于有回廊的中庭,符合下列条件时,中庭与回廊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1)回廊不需设置排烟设施时;

2)中庭的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 于 200㎡ 时。

6 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4.1.10 需要设置排烟的房间,当位于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时,可采用窗井自然排烟,但每层窗井(排烟井和补风井)均应独立设置;当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时,仅当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时,方可采用自然排烟。

4.1.11 汽车库、修车库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排烟系统的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的规定执行;

2 当汽车库、修车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洞口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 2%;

2)自然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距离不应大于 30m;

3)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设置在外墙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4)自然排烟口宜分散均匀布置;

5)自然排烟系统应有良好的自然补风条件。

3 当汽车库、修车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每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应不小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表 8.2.5所规定的排烟量;

2) 多个防烟分区合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合用系统不应超过两个防烟分区,系统计算排烟量宜按负担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各防烟分区应设置独立的排烟支管,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4 汽车库、修车库补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自然补风系统时,侧面补风口应位于储烟仓以下,顶部天窗补风口的周围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下沿应位于储烟仓以下。

2)无直通室外汽车出入口的防火分区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3)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出入口作为补风口时,汽车出入口不要求设置挡烟垂壁。

4.1.12 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其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防火单元可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除下述特别规定外,4.1.11条的规定亦适用于电动汽车库。

2 当电动汽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排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直通室外汽车出入口的防火单元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2)同一防火分区两个相邻防火单元可合用机械排烟系统、机械补风系统,系统设计排烟量、补风量不应小于所负担防烟分区中最大的排烟量、补风量的 1.2 倍。

3)各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支管,穿越防火单元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电信号自动启闭的排烟防火阀;

4) 各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补风支管,补风口应位于储烟仓以下,距排烟口距离不小于 5m,穿越防火单元的补风支管上应设置防烟防火阀;

5) 火灾时,应有可靠的控制方式,仅对着火的防火单元进行排烟、补风。

3 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汽车库其他非电动汽车库区域共用。

4.1.13 非机动车库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当单个建筑面积大于 500㎡ 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一个防火分区内、设有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 5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4.1.14 因功能需要,疏散走道被门分隔为多段时,其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门为防火门或防火玻璃门时,各段走道的排烟系统应分别设计;

2 当门为非防火门时,且走道设置开孔均匀且开孔率不小于 25%的通透式吊顶时,走道排烟设计可不考虑门的影响;否则,各段应按独立防烟分区进行设计。

4.1.15 采用敞开式楼梯连通、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但两层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 的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其中,敞开楼梯的下层应设置挡烟垂壁,上下两层分别进行排烟设计。敞开楼梯面积归为上一层,无需考虑髙度问题,挡烟垂壁的高度按下层储烟仓的高度确定。

4.2 防烟分区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可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作为挡烟分隔设施,作为挡烟分隔设施的结构梁,其高度及设置位置应满足防烟分区储烟仓深度的需要;

3 采用隔墙等形成的独立分隔空间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不应与其他区域或房间叠加。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特殊规定外,挡烟垂壁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指南第 4.6.2 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2 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走道或房间,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高度不于空间净高的 20%,且不应小于 500mm 即可;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 500mm即可。

3 固定式挡烟垂壁下沿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0m,当无法满足时,可采用电动卷帘式挡烟垂壁,动作后的最低点距地不应低于 1.6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走道,当排烟区域周围可开启门、窗上沿位于最小清晰高度以下时,门窗可视为挡烟设施,无需在门窗洞口设置挡烟垂壁。

4.2.3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 4.2.3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8 倍。

表 4.2.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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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走道宽度不大于 2.5m 时,按长边长度不大于 60m 划分防烟分区;当走道宽度大于2.5m 不大于 4m、仅用于疏散通行、无人员长时间聚集停留时,可按面积不大于 150m2划分防烟分区;当走道包含局部加宽区域、仅用于疏散通行、无人员长时间聚集停留时,可按面积不大于 180m2 划分防烟分区。

2 当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宜大于 60m,当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宜大于75m。

4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 36m。

4.2.4 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对于矩形、L 形、弧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如图 4.2.4-1、4.2.4-2、4.2.4-3 所示;

2 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如图 4.2.4-4 所示;

3 对于走道、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任意两点之间沿中心线最大的沿程距离,如图 4.2.4-5~4.2.4-9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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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2.4-1 L 形房间防烟分区最大长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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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2.4-2 弧形房间防烟分区最大长边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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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2.4-3 梯形房间防烟分区最大长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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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2.4-4 圆形房间防烟分区最大长边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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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2.4-5 L 形走道长边长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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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2. 4-6 Z 字形走道长边长度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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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ax(A,D)={L1+L9+L6+L7+L8}

图 4.2.4-7 日字形走道长边长度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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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2.4-8 回形走道长边长度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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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2.4-9 H 形走道长边长度示意

4.2.5 以下场所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

2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开敞的架空层:外墙开口面积大于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 25%,开口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架空层内任一点与开口处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30m,开口处包括侧向开口及架空层顶部开口。

4.2.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

4.3 自然 排烟 系统

4.3.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经计算确定。

4.3.2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储烟仓以内;

2 走道和净高不大于 3m 的室内空间,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3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当房间面积不大于 200㎡ 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其位于储烟仓以内的可开启部分可计入自然排烟口面积;

5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6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4.3.3 自然排烟窗(口)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 6m,且具有以下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可不大于 37.5m:

1 两个排烟窗设在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统一高度位置上,窗的底边在室内 2/3 高度以上且在储烟仓以内,如图 4.3.3 所示;

2 房间补风口设置在室内 1/2 高度以下且不高于 10m;

3 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排烟量计算要求,且排烟窗均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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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3.3 具备对流条件场所自然排烟窗的布置示意

4.3.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

1)具备相对的两面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且宜尽量在两侧长边的高位对称布置,形成对流。当空间净高不大于 10.7m 时,自然排烟窗(口)距防烟分区内任一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净高的 2.8 倍;

2)具备相邻的两面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侧外墙均匀布置,自然排烟窗(口)距防烟分区内任一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3)仅具备一面外墙时,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口)距防烟分区内任一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且不应大于 30m。

2 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屋顶时:

1)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

2)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 12°时,每 2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3)当屋面斜度大于 12°时,每 400㎡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3.5 除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遮挡系数,当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 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 0.8;

5 当屋顶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

6 当外墙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

4.3.6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m~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

2 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当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于一处确有困难时,可分区、分组集中设置,但应确保任意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所有自然排烟窗均能统一集中开启,且应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疏散口附近;

3 手动开启装置可采用拉杆、按钮等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等;自动开启装置可采用通过烟感、温感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自动启动。

4.3.7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步行街的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采用常闭式自然排烟口时,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4.3.8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的高层主体部分,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 5%。

4.4 机械排烟 系统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含风机、风口、风管)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每个排烟系统所服务楼层的建筑高度,公共建筑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不应超过 100m。

4.4.3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的高层主体部分,机械排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

4.4.4 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每层应仅负担一个防火分区。

4.4.5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除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的高层主体部分外,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可以合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系统中的设备包括风口、阀门、风道、风机应满足排烟系统耐火极限要求,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 火灾时,合用系统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开启排烟,其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均应关闭;

3 为减少合用系统的漏风量和风阀控制的复杂程度,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合用系统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 10 个。

4.4.6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风机、排烟机房及合用机房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 7.2 节有关规定。

4.4.7 排烟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 7.3 节有关规定。

4.4.8 排烟阀、排烟防火阀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 7.4 节有关规定。

4.4.9 室内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排烟口的设置应根据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等计算确定。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场所,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可按最大允许风速确定,其他情况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按本指南第 4.6.18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距离计算按就近原则。

3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4 4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净高不大于 3m 的场所,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排烟口上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0.2m。

5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时,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6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现场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7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本防火分区内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如图 4.4.9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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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4.9 排烟口设置示意图

8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当排烟口设置在风管的上部时,排烟口与楼板的距离应满足排烟口与楼板处气流流通断面风速不大于 10m/s 的要求。

4.4.10 对于需要设置排烟系统的医院洁净手术部,排烟口、补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可将排烟口、补风口设于与之相通的公共区域(如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计算排烟量按相应公共区域和需要排烟的最大洁净手术室面积之和及 60m3 /(h·㎡ )计算,且不应小于 15000m3/h。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面积按不小于防烟分区面积的 2%计算,且不应小于 4㎡ 。

2 当房间面积大于 100㎡时,应将排烟口设于洁净手术室内,计算排烟量应按手术室面积及 60m3/ (h·㎡ )计算,且不应小于 15000 m3/h。

3 洁净区域的排烟口应采用常闭板式排烟口,且应采取防倒灌措施(如风机出口设置止回阀),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

4 4 补风宜通过走廊补风

4.4.11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 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4.4.12 室外机械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机械排烟口不应设于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的正下方。

2 室外机械排烟口与紧靠此排烟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 室外机械排烟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 10m 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烟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2.5m;其他情况时,排烟口底部距室外地坪高度不宜小于 1.1m,不应小于 0.5m。

4.4.13 机械排烟系统固定窗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 7.6 节有关规定。

4.5 补风系统

4.5.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地上建筑,其补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净高小于等于 6m、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的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2 空间净高大于 6m、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300㎡的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3 虽不满足第 1、2 款条件,但室内较封闭、人员较密集的电影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4 除本指南有特殊规定外,设置机械排烟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无窗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5 其他设置排烟的部位,可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4.5.2 设置排烟系统的地下建筑,其补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了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2 其他设置排烟的部位,可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4.5.3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相应排烟量的 50%,不应大于排烟量,并不宜大于排烟量的 80%。

4.5.4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采用自然排烟、自然进风的场所,自然排烟口、自然进风口应分别位于储烟仓以内与储烟仓以下,有效面积应分别通过计算确定,间距可不做要求。防火窗不可作为自然进风口。

4.5.5 机械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进风或机械补风。

4.5.6 采用机械补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补风系统应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设置,并与相应的机械排烟系统联动启闭。

2 补风口应尽量远离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当补风口低于排烟口垂直距离大于 5m 时,水平距离可不限。

3 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

4 补风机、补风机房、补风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 7.2 节、7.3节的有关规定

4.5.7 采用自然补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

2 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

3 直通室外的门斗可作为自然补风口;

4 地下室采用窗井进行自然补风时,竖井断面面积及开窗面积应按相应区域补风量及补风风速经计算确定,补风口应设于储烟仓以下;

5 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

4.5.8 补风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划分防烟分区的独立空间,补风口应设于同一空间内的储烟仓以下;

2 当通过走道间接补风时,补风口应设于走道部位的储烟仓下沿以下。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的风量按设计风量选择,风管、风口的尺寸、阻力计算按该风管、风口所负担的计算风量进行。

4.6.2 储烟仓厚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 500mm。

2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 500mm。

3 除本指南特别规定外,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不小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指南第 4.6.9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应计入储烟仓厚度。

注:一般吊顶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 25%或开孔不均匀吊顶的挡烟垂壁的设置如图 4.6.2-1 所示,无吊顶或开孔均匀且开孔率大于 25%的通透式吊顶的挡烟垂壁的设置如图 4.6.2-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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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6.2-1 一般吊顶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 25%或开孔不均匀的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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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6.2-2 无吊顶或开孔均匀且开孔率大于 25%的通透式吊顶

4.6.3 除中庭及本指南有特别规定外,下列场所中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 6m 的场所

1)机械排烟系统,按不小于 60 m3/(h·㎡ )计算排烟量,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 ㎡ 时,取值不小于 7200m3/h;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100㎡ 时,取值不小于 15000 m3/h;

2)自然排烟系统: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

1)机械排烟系统: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指南第 4.6.10条~第 4.6.17 条的规定计算防烟分区排烟量,且不应小于表 4.6.3 中的数值;

2)自然排烟系统;根据防烟分区排烟量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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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但仍应按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规定划分防烟分区;并应按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风机风量应根据所负担的防烟分区经计算确定。

4.6.4 需设置排烟的非机动车库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充电设施时,当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地面面积的 2%;当采用机械排烟,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m3 /(h·㎡ )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5000m3/h。

2 有充电设施时,当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地面面积的 3%;当采用机械排烟,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90m3 /(h·㎡ )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5000m3/h。

3 需设排烟设施的净高大于 6m 的非机动车库,不论是否设有充电设施,均按本指南第 4.6.3 条第 2 款计算确定。

4.6.5 走道或回廊的排烟系统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2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3/(h·㎡ )(走道或回廊面积)计算,且不小于 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3 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中,不满足排烟要求(设置机械排烟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房间面积 2%的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总面积不大于 200㎡时,其走道排烟可按本条第 2 款进行设计。

4 对于学校、幼儿园等设置单面走道的场所,无论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当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建筑面积的 2%,且有两个有效面积分别不小于 2㎡ 、间距不小于走道长度2/3 的外窗。

5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通过走道排烟时,排烟量应按走道面积和需要排烟的房间面积之和及 60m3/(h·㎡)计算,且不应小于 20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3㎡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6 疏散楼梯间外窗不可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

7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的走道可参照本条执行。

4.6.6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

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各防烟分区净高相同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 6m 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 当各防烟分区净高不同时(指各防烟分区净高同时存在大于6m 或不大于 6m 的情况),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3 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6m 时,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仅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计算排烟量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 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4 对于水平、竖向均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系统计算排烟量可参考图 4.6.6 和表 4.6.6 计算。排烟系统负担防烟分区数量不宜过多,否则应充分考虑排烟管道及排烟口等的漏风量,适当放大系统设计风量裕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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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6.6 排烟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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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中庭及回廊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 2 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 /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开窗面积侧开窗不应小于 60㎡ 、顶开窗不应小于 43 ㎡。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与机械排烟,排烟量按本指南有关规定确定。

2 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3/h,或在回廊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40000m3 /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开窗面积侧开窗不应小于28㎡ 、顶开窗不应小于 20㎡ 。

4.6.8 当中庭内烟气不会出现层化现象时,中庭可采用自然排烟,否则应采用机械排烟。

4.6.9 满足以下条件的高大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确定,且不应小于 40000 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最大地面投影面积的 5%:

1 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0㎡ 的上下连通空间(含相连通的回廊面积);

2 净高大于 6m 且不连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高大空间,且该空间及与之相通的走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 。

4.6.10 除本指南已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

4.6.11 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指南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 4.6.11 规定的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净高为 8m~18m,并按照高大空间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按有喷淋取值;

2 自动水炮灭火设施不属于连续的水灭火设施,该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按无喷淋取值;

3 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别,其火灾热释放速率应采用公式(4.6.13)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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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最小清晰高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和净高不大于 3m 的室内空间,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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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一个防烟分区内有多个净高的场所,最小可清晰高度应按人员到达的最高处确定,如图 4.6.12-2 中,最大净高3.6m,人员到达最高处净高为 3.2m,最小可清晰高度应为H q =1.6+0.1x3.2=1.92m。

5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5.1.2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 25%的丙类厂房或仓库;

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 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4 建筑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5.1.3 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2 送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4 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送风机房内。

5.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蓄电池室、使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房间等,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到室外安全地点。

5.1.5 工业建筑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1.6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 80%~90%。

5.1.7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空调机房,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5.2 供暖 系统

5.2.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5.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130℃。

5.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5.2.4 供暖管道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 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气燃点不高于 120℃的可燃液体管道,或输送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 供暖空调系统水管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5.2.5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并与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连锁;

2 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可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

3 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设置联锁开关,确保通风机不工作时,供暖系统不能开启。

5.2.6 电热送风供暖设备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联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

2 在重要部位,应设置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供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3 设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5.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 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5.3.2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5.3.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阀设置、风道及其绝热材料详本指南第 7 章有关内容。

5.4 通风系统防爆

5.4.1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5.4.2 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除、输送温度超过 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难燃物体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 50mm 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2 直接布置在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3 排除含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其水平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在管道内局部聚集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管道坡度不小于 0.005。

5.4.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 10%及以上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25%及以上时。

2 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 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风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 送风设备设置在送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

3 设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锁。

5.4.4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5.4.5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除尘器、风机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5.4.6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 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 60kg 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4.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以避免其在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

5.4.8 与防爆有关的管道及厂房,对泄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或输送含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5.4.9 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5.4.10 用于甲、乙类厂房和仓库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 次/h。

5.5 事故通风

5.5.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

5.5.2 工业建筑中,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应不少于 12 次/h。房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房间高度小于等于 6m 时,应按房间的实际体积计算;

2 当房间高度大于 6m 时,应按 6m 的空间体积计算。

5.5.3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5.4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传感器位置应根据发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应布置在建筑内有可能放散有害物质的发生源附近以及主要的人员活动区域,且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人员活动。

2 放散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汽时,应设置在下部地带;

3 放散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汽时,应设在上部地带。

5.5.5 事故通风系统室内吸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风口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

2 对事故通风的死角,应采取导流措施。

3 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 0.3m~1.0m 处;放散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空间上部;放散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 0.4 m。

5.5.6 事故通风的室外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 20m 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 6m;

3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 20m;

4 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应朝向空气正压区。

5.5.7 事故通风的室外进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口应布置在上风方向,并尽可能远离排气口,保证吸入的新鲜空气中不再含有从房间排出的易燃易爆气体或物质。

2 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区域,其送风系统的送风口应与其他房间或区域的送风口分设,其进风口和排风口均应设置在室外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

5.5.8 事故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宜就近设于通风房间内,并与报警装置联锁。事故通风机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并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控制开关。

5.5.9 工业建筑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2 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散发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风系统。

3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 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联锁。

5.5.10 以油、气为燃料的商业厨房、实验室等使用类似设备的房间,当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管道供气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2 燃烧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

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5.5.11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制冷机房,应结合机械通风系统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制冷剂蒸气压缩式制冷机房,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 12 次/h。设于地下的制冷机房,当制冷剂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常见制冷剂 R22、R134a、R123、R407C 常温下饱和蒸气密度均大于空气),室内吸风口应上、下分别设置,下部吸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 1.2m。

2 氨冷冻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宜按 183m3 / (m2.h)进行计算,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 34000 m3/h,室内吸风口应设于上部,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3 燃气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 12 次/h;燃油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 6 次/h。

5.5.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置气体灭火结束后的排风系统(简称气灭灾后排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各种气体灭火系统以及干粉灭火的场所,均应设置气灭灾后排风系统;

2 气灭灾后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5 次/h 计算;

3 设有可开启外窗,火灾时可自动关闭,气灭结束后可从室外打开,且开窗面积满足通风要求的场所,可不设置气灭灾后排风系统;

4 气灭灾后排风系统的室内吸风口宜上、下分别设置口;室外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5.5.13 修车库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站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5.5.14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设置独立的事故通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小于 6次/h。

5.5.15 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小于 12次/h。

6 热能动力系统防火防爆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所述热能动力系统,主要指为工业与民用建筑服务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化石油气瓶组、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6.1.2 根据不同设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第 6.1.1 条相关设计内容可由单独设置的动力专业承担,也可以由暖通专业或其他专业承担。

6.1.3 本章内容主要针对上述系统及设施中与防火防爆有关的部分,其他设计内容或未述及的热能动力系统及设施详有关规范标准。

6.2 锅炉房

6.2.1 本节内容不适用于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 30L 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热水锅炉及其锅炉房,上述锅炉及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所使用的燃料见第 6.5 节有关内容。

6.2.2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 0.75 的气体燃料。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做燃料。

6.2.3 锅炉房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丁类厂房的相关要求;

2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3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含直燃型溴化锂冷温水机组)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子 6m;

4 以电力为唯一能源的电锅炉(电热水机组、电蒸汽发生器等),当采取了确保常(负)压运行的措施,其机房设置位置可不受上述限制;

5 单台功率不大于 100kW 的燃气热水器(燃气供暖炉),设置位置可不受本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限值,但应满足第 3 款规定的要求。

6.2.4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 5m3,轻柴油不应超过 1m3;室内油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21MW 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2.5 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 1d 的计算耗油量。

6.2.6 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钢瓶的总容积应小于1m3。

6.2.7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6.2.8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阀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 6.5 节规定。

6.2.9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 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 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6.2.10 独立建造的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与其他民用(或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 3.4.1 条中丁类厂房的规定。

6.2.11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2.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 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密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6.2.13 锅炉房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自然通风应使锅炉在其整个使用过程中,锅炉间内局部积聚的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当不具备此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6.2.14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燃油(气)锅炉房、直燃机房、燃气热水器(供暖炉)均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指南第 5 章的规定。

6.3 柴油发电 机房

6.3.1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当布置在地下时,宜贴邻外墙。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储油间油箱应密闭,并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 其燃油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总容量不大于 15m3时,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 4.0m 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4.2 节有关规定。

6.3.2 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囱)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穿越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

6.4 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

6.4.1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 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1m3 、不大于 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表 5.4.17 的规定;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5 燃油 (气) 管道及设施

6.5.1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不大于 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 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4.2 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 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5.2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阀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规定。

6.5.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 年版)的规定。

6.5.4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5.5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对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5.6 燃气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 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 0.8MPa;

3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 1.6MPa;

4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 年版)第 6.6.12 条的要求;

5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 O.4MPa 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分别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第 6.6.14 条和第 6.6.5条的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 0.75 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7 防排烟设备及材料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 年第 36 号)消防防烟排烟设备无强制性产品认证(CCCF)要求。

7.1.2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及材料应符合相关消防产品标准及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政策的要求。

7.2 风机

7.2.1 防排烟系统风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7.2.2 排烟风机应满足 280 ℃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7.2.3 防排烟系统风机应分别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有600mm 以上的空间。当受条件限制,防排烟系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调等设备机房合用,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可合用机房,并可与平时通风系统送排风机、空调系统空调机组合用机房,但不得与事故通风机合用机房;

2 独立设置的排烟风机可与平时通风系统送排风机、空调系统空调机组合用机房;

3 任何情况下,设有排烟风机的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和消防补风的风机与管道;

4 除下列情况外,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防排烟风机房及其与其他通风、空调机房合用的机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排烟与排风系统共用管道、合用一台双速风机,平时低速排风、火灾高速排烟;

2)防排烟风机房或合用机房屋顶位置高于消防水箱最低水位。

5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防排烟风机房或合用机房应配置灭火器。

7.2.4 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建筑屋面无法设置机房时,排烟风机可采用专用立式屋顶排烟风机直接设于室外,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确保风机周围至少 6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2 风机应满足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

3 风机的配电、控制装置应就近设于室内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措施。

4 立式屋顶排烟风机前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

7.2.5 防烟、排烟系统中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中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可采用硅酸钛金软风管或具有类似功能的产品。

7.2.6 防排烟系统风机房及其合用机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附设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和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2.7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7.2.8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7.3 风道

7.3.1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釆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3 住宅分户式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对风管材质无要求。

7.3.2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 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釆用不燃材料。

7.3.3 防排烟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排烟系统)均应采用管道送风、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当确有困难时,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段、排烟风机的出风段,可直接采用土建风道进风、排烟,但应采取扩大风道断面尺寸、提升井壁光滑度、加强气密性封堵等措施,确保所需的风量,并对风机风压进行校核。

7.3.4 防排烟系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风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风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

7.3.5 通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 竖向设置的送风、补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多个送风、补风管道可以合用竖井;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他金属水管合用管道井;

3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多个排烟竖管可以合用竖井;

4 设有竖向风管的管道井,其井壁耐火极限不小于 1. 00h ,当需设置检修门时,检修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

5 风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3.6 防排烟系统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于不同部位的防排烟系统管道,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7.3.5-1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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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3 无耐火极限要求的防排烟风管,当采用钢板或镀锌钢板制作,或作为包覆系统的钢制风管本体部分,钢板厚度见表 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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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排烟风管也可采用不锈钢、铝板等金属管材,不燃无机玻璃钢等非金属管材,相应管材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的规定。

5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排烟风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燃烧性能 A 级标准;

2)风管整体耐火极限的判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 测试,符合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并提供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耐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7.3.7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排烟风管,应根据应用场合的耐火极限要求,选择成熟可靠、经济稳妥的系统形式,附录 D 给出了部分参考做法。

7.3.8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表 7.3.7 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 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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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大于 1.5mm 的可采用焊接;

3 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薄钢板法兰高度及连接应按照表 7.3.7 的规定执行;

5 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绝热材料的施工及风管加固、导流片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

7.3.9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2 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 7.3.8 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 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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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4 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7.3.10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风管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 3 ㎜,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5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如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6 风管与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7 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7.4 防火阀门

7.4.1 本节所述的防火阀门包括通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中使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排烟口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 的要求。

7.4.2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建筑内竖向跨越楼层的防火分区,其不跨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7.4.3 加压送风系统、火灾补风系统防火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第 7.4.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加压送风管穿越楼梯间、前室时,穿越楼梯间、前室隔墙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2 加压送风管穿越楼梯间、前室内部的隔墙(如楼梯间和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3 楼梯间、前室内部管井内加压送风立管上连接各层加压送风支管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7.4.4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7.4.5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150℃的防火阀。

7.4.6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5 穿越其他防火隔墙、楼板(设于竖向土建风道内的除外)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处。

7.4.7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排烟干管穿越防烟分区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

2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具备 280℃熔断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补风机、电动补风口等;

3 所有排烟防火阀均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4 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当防烟分区采用具备 280℃熔断再关闭功能的排烟阀(口)时,其排烟支管不需单独设置排烟防火阀。每一防烟分区设置具有该功能的排烟阀(口)不应超过 2 个;

5 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库的机械排烟系统,当排烟管道跨越防烟分区设置时,应在跨越防烟分区除设置可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的排烟防火阀。

7.4.8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7.4.9 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重要场所举例:

1 人员密集场所,如会议室、多功能厅、贵宾休息室等;

2 重要房间,如调度室或指挥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存放有贵重物品的房间、设置精密设备的房间等;

3 设备机房,如水泵房、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等;

4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等;

5 建筑内设有防火门的其他场所。

7.4.10 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举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丙、丁、戊类厂房中的甲、乙类生产部位;

3 建筑中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库房;

4 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开关室、发电机房、锅炉房、可燃物品库房等;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网吧等;

6 建筑内的厨房、使用明火的餐厅、宴会厅和科研实验室等;

7 建筑内设有防火门的其他场所。

7.4.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及防排烟系统中应用的防火阀门分类、性能及典型使用场合见表 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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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阀体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距防火分隔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

2 防火阀应单独设置支、吊架;

3 除穿越变形缝处的防火分隔,阀体宜设于顺气流方向的防火分隔、楼板的前侧;

4 阀体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5 直接自机房外进风或向机房外排风(排烟)时,外墙内侧不需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6 采用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土建井道直接在室外进风或排风(排烟)时,当接入该井道的支管仅一个时,靠近井道部位不需设置(排烟) 防火阀,否则应设置。

7.4.13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4.14 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号、规格及安装的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面不应大于 200mm;

3 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阀门关闭严密;

4 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7.4.15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7.4.16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 1.3m~1.5m 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7.5 挡烟垂壁

7.5.1 挡烟垂壁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挡烟垂壁》XF 533-2012 的要求。

7.5.2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除非在防烟分区交界处的结构梁高度满足设计要求的储烟仓深度要求,否则结构梁不应作为挡烟垂壁使用。

7.5.3 挡烟垂壁可采用钢板、防火玻璃、无机纤维织物、不燃无机复合板等材料制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 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 750℃。

2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10.0mm,其性能应符合 GB25970 的规定。

3 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纬向不应低于 300N,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GB8624A 级。

4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其性能应符合GB15763.1 的规定。

5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金属板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 2000mm;采用金属板材、无机纤维织物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 4000mm。

7.5.4 活动式挡烟垂壁可采用柔性挡烟垂壁或刚性挡烟垂壁,其运行控制方式应符合本指南第 8 章有关规定。

7.5.5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 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 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7.6 固定窗、 自然 排烟窗 (口)

7.6.1 用于自然排烟的外窗(口),应由暖通专业提出有效面积要求,并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固定窗应由建筑专业设计实施。

7.6.2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m~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7.6.3 为了在火灾初期不影响机械排烟,火灾规模较大后可及时地排出高温烟气和热量,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应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7.6.4 固定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窗对应商店、展览等建筑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进行设置,可不必对应至具体房间;

2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设置在外墙上;

3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设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设置在屋顶上;

4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设置,固定窗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置。

7.6.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楼地面面积按固定窗设置区域的地面面积确定;

2)设于顶层的商业场所,当房间或场所面积大于等于 300㎡时,应在本房间或场所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各房间或场所地面面积的 2%确定;面积小于 300㎡ 的房间或场所,不要求在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 3㎡ ;

3)设于顶层的普通展览场所应设置固定窗;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且不允许太阳直射的藏品库、展厅区域,可将固定窗设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 3㎡;

4)设于顶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房间噪声和光线控制的要求,不要求在相应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 3㎡;

5)当顶层采用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封闭吊顶时,不应在屋顶设置固定窗。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1㎡ ,且间距不宜大于 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 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救援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与固定窗组合布置。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按下列原则确定:

1)单个中庭区域的固定窗面积按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围合区域的最大垂直投影线面积的 5%确定。

2)当数个中庭同时通顶或靠外墙设置,且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其固定窗面积应按上款计算并累加,并尽可能分散均匀布置。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玻璃幕墙可作为固定窗,作为固定窗的玻璃应可破拆,并应具有明显标识;

6 机械排烟场所设有可开启外窗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固定窗面积。发生火灾机械排烟启动时,平时通风用的可开启外窗应具备消防联动关闭的功能。

7.6.6 除洁净厂房外,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当设置自然排烟系统,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时,除应设置自然排烟所需的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 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0%;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5%

7.6.7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

3 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 1.3m~1.5m 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4 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7.7 绝热材料

7.7.1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7.7.2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7.3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为了防止排烟管道本身的高温引燃吊顶中的可燃物,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 ㎜的距离。

7.7.4 建筑内供暖、空调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 当选用难燃材料时,应采用热分解毒性小的绝热材料

7.7.5 可选用的绝热材料、消声材料有:

1 不燃材料主要有超细玻璃棉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矿棉制品、硅酸铝纤维制品、膨胀珍珠岩制品、硅酸钙绝热制品等;

2 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酯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酚醛泡沫塑料等。

7.8 其他部件

7.8.1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7.8.2 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阀门,其阀体、叶片、挡板、执行机构底板及外壳宜采用冷轧钢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或无机防火板等材料制作。

7.8.3 烟口的装饰口、防烟、排烟系统中的其他风口,宜采用铝合金、钢板等材料。

7.9 抗震 支吊架

7.9.1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 6 度以上地区的消防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7.9.2 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 度及 8 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2 高层建筑及 9 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3 防排烟管道执行本条第 1 款、第 2 款时,应同时满足本指南对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的要求。

7.9.3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7.9.4 悬吊安装的重力≥1.8kN 的消防风机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8 系统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8.1.2 防烟、排烟系统中,常闭式加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防火阀、电动挡烟垂壁均应由暖通专业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于高位不便于开启的自然通风窗、自然排烟窗,由暖通专业提出要求,由建筑专业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手动开启装置采用电动方式时,应由上述专业分别向电气专业提资,由电气专业负责配电及控制系统设计。

8.1.3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由暖通专业提出控制要求,由电气专业负责实施。

8.2 防烟系统

8.2.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8.2.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手动启动,手动启停按钮应设置在现场风机控制箱内;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由手动控制盘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自动启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不需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5 加压送风机控制柜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8.2.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按照其服务的建筑高度确定压力传感器设置的数量。服务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设置一处,压力传感器与加压送风机距离为服务高度的 2/3;服务高度大于 24m 的设置两处,两处之间距离大于等于系统服务高度的 1/2。

2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每层设置一处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宜设置在疏散门的内外两侧。

3 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楼梯间及前室的压差按本指南第 3.4.4 条确定。

4 当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阀泄压,或在加压送风机出口设置电动泄压旁通阀泄压,泄压旁通管的管径不大于送风主风管管径的 1/2。

8.2.4 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3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4 当加压送风机进、出风管或进风管上设有电动风阀或防火阀时,加压送风机应与电动风阀或防火阀联动;

5 采用常开式送风口的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机直接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

6 仅服务 1~3 个楼层的前室(合用前室)时,前室加压送风口采用常开风口时,每层加压送风口处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按钮。

8.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设置手动控制方式,并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常闭加压送风口、电动防火阀的启闭及加压送风机的启停。

8.2.6 常闭送风口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加压送风机启动和停止及加压送风系统中电动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8.3 排烟系统

8.3.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内的空气调节系统。

2 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

8.3.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手动启动,手动启停按钮应设置在现场风机控制箱内;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由手动控制盘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 补风机自动启动。自动启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不需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5 排烟风机入口处设置的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6 排烟风机、补风机控制柜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8.3.3 排烟阀、排烟口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

2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当采用常开风口时,排烟风机直接由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开启。

8.3.4 活动式挡烟垂壁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2 活动挡烟垂壁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位于其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活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活动挡烟垂壁的动作;

3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 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4 系统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

8.3.5 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采用排烟窗进行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应采用自动排烟窗,其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

2 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

3 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

8.3.6 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手动控制方式,并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或停止;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停止。

8.3.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电动排烟窗、常闭补风口、排烟口、排烟阀等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和停止及电动排烟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附录 A 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参考文献

A.0.1 国家规范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5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07

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9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

10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2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1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1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 版)

18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

19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20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A.0.2 行业标准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

3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4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5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A.0.3 国家标准图集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3J811-1 改(2015 年修订版)

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15K606

3 《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20K607

4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和设备附件选用与安装》K103-1~2

A.0.4 地方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

A.0.4 地方规定

1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

2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3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浙消(2020)166】

(2020.3.1)

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1.4.20)

5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点技术指南》(2021.4.1)

6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2020.12)

7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20190501 疑难点问题技术指南》(2019.5.1)

8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赣建设协[2020]15 号(2020.7.31)

9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问题释疑(2018.12.07)

10 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多审合一"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有争议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2019.9)

1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附录 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B.0.1 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开孔均匀且开孔率大于 25%的通透式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B.0.2 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1)。

B.0.3 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2)。

B.0.4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3)。

B.0.5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最小可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按 H1 确定;计算排烟量时,空间净高 H 按 H 2 确定:

B.0.6 对于平顶屋面、阶梯式地面的场所,H 1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H 2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图 B-4);

B.0.7 对于斜屋顶或阶梯叠级式屋顶、阶梯式地面的场所,H 1 为阶梯地面最高区域对应的顶棚低点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H 2 为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最高处排烟口中心标高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图 B-5、图 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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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B-1 锯齿形屋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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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B-2 人字形屋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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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B-3 斜坡屋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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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B-4 平顶屋面、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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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B-5 阶梯叠级式屋顶、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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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B-6 斜屋顶、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示意图

附录 C 土建风道内设置风管安装要求

C.0.1 适用范围

1 风压在-1000Pa~1500Pa 之间,且风管截面长边不大于 2000mm的空调、通风及加压送风管道,采用薄钢板无法兰(即共板法兰)并采用弹簧夹或插接式连接的风管(以下简称 A 类)。

2 风管截面长边大于 2000mm 的管道或高压系统的空调、通风、加压送风及所有消防排烟管道,采用角钢法兰连接并采用螺栓固定的风管(以下简称 B 类)。

C.0.2 土建竖井内设置金属风管应遵循原则

1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2 土建竖井内设置金属风管时,为减少风管安装难度,同时减少土建风井尺寸,竖井井壁应尽可能采用后砌墙的方式,且采用后砌墙体时,建筑图纸上应注明该墙体应在设备专业风管安装完成后砌筑。后砌墙体需考虑在建筑内侧且具有施工操作面。

3 风井应尽量避免三面均为混凝土墙或两面长边均为混凝土墙,此类情况风管安装困难,且安装需预留的空间大,对面积影响比较大。

4 土建施工时应考虑风管的固定方式,当风管需在混凝土墙上固定时,在浇筑混凝土墙体时应尽量在适当位置预埋钢板,便于后期风管安装时固定。

5 竖井内风管短边净尺寸不小于 400mm,同时考虑风管截面宽高比不大于 1:6。

C.0.3 风管安装空间预留原则

1 A 类风管连接时需要在风管连接处的四个角进行螺栓连接,安装时应考虑风管四个角上螺栓的合理安装空间。风管四边的弹簧夹或插条可在风管连接处靠外侧安装后,利用工具推至合适位置即可,因此其余区域无需预留人员进入所需的安装操作空间;B 类风管连接时需要在风管四周均进行螺栓连接,安装时需考虑四个边上所有螺栓的合理安装空间。如图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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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1 风管连接详图(左图 A 类风管,右图 B 类风管)

2 风管预留安装空间原则

1)无需进入风管与墙体之间安装时,风管与墙体之间的距离为150mm。

2)需要进入风管与墙体之间安装时,风管与墙体之间的距离为350mm。

3)后砌墙体与风管之间的间距为 100mm。

3 风井井壁有三面都是后砌的情况

1)A 类风管连接处四角的螺栓较易安装,风管与混凝土墙体间仅需预留 150mm 空间安装。

2)B 类风管需要安装螺栓,因此截面长度不超过 1000mm 时需预留 150mm 空间从风管两侧外部进行安装;截面长度超过 1000mm 时,需要预留 350mm 空间供安装人员进入风管与墙壁之间的空间内进行风管连接操作,如图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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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2 三面后砌墙风管安装尺寸(上图 A 类风管,下图 B 类风管)

4 对于风井井壁有两面都是后砌的情况:

1)A 类风管若截面长度或宽度不超过 500mm,安装人员可在风管外侧对墙角处风管连接螺栓进行安装,风管两侧也仅需预留 150mm 的空间即可;若截面长度和宽度都超过 500mm,安装人员需进入风管与墙体之间的空间对墙角处风管进行连接,因此应保证有一边的风管与墙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350mm,此边首选风管较短的边,可节约安装空间。

2)B 类风管若截面长度或宽度不超过 500mm,安装人员可在风管外侧对风管靠墙处进行连接螺栓进行安装,风管两侧需预留 150mm 的空间;若风管截面长度超过 500mm 且宽度不大于 1000mm 时,不超过1000mm 的风管边距墙应预留 150mm,满足安装人员在外部进行螺栓连接,另一侧需预留 350mm 的空间,安装人员需要进入风管与墙壁之间的空间进行安装;若风管截面长度和宽度均超过 1000mm,则风管距墙之间的尺寸均应不小于 350mm,满足安装人员进入风管与墙壁之间的空间进行风管安装,如图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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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3 两面后砌墙风管安装尺寸(上图 A 类风管,下图 B 类风管)

5 对于风井井壁只有一面都是后砌的情况:

1)A 类风管截面长度或宽度不超过 500mm 时,需要在风管一侧预留 350mm 的安装空间,以便安装人员对后侧风管进行连接;若风管两边长度均超过 500mm,需要在风管两侧均预留 350mm 的安装空间,以便对风管后侧角部螺栓及背面进行连接,其余区域预留 150mm 安装间距即可。

2)B 类风管截面长度及宽度均不超过 500mm 时,风管两侧须有一侧预留 350mm,空间供安装人员进入安装风管后面的螺栓,另一侧及背面预留 150mm 安装空间即可;若风管截面长度或宽度超过 500mm,且靠背面混凝土墙的风管截面长度不超过 1000mm 时,风管与背面与混凝土墙之间无需进入,需要在风管两侧预留350mm,背面预留150mm的安装空间;若风管截面沿后砌墙方向长度超过 1000mm,则背面需预留 350mm 空间供安装人员进入安装,且风管厚度小于 1000mm 时,需预留一侧 350mm 空间,另一侧预留 150mm,若风管厚度大于 1000mm时,两侧均需预留 350mm,如图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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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个竖井内设置多个风管时风管间距及风管距墙的距离也应按上述原则确定如图 C-5、图 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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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5 两个及以上风管并排安装时的安装尺寸

注:1. 本示意图仅适用于单排风管。

2. 对于三面后砌墙,多风管需考虑中间处角部螺栓的安装,若 B>500 且 A或 C>500,则风管背面距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50mm。

3. 其余情况风管距墙的距离根据几个风管的总长度 L 和宽度 B 按上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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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6 多排多个风管安装时的安装尺寸

注:1 多风管安装,原则上遵循上述原则,即安装人员能用手直接触及每个风管的四角,且有 150mm 的安装空间。

2 风管连接处的固定弹簧夹应能够安装(当风管边长小于 200 时可不考虑)。

3 上图为风管尺寸均小于等于 500 的情况,超过 500 时按前述规则确定。

7 风管吊装做法

若建筑不是高层,风管竖向长度不超过 30m,有条件在风井顶部无墙区域进行风管连接后从上部深入竖井,到位后再做固定,此时风井内风管与混凝土墙距离不小于 100,与后砌墙距离不小于 100mm 即可,如图 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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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7 吊装风管安装尺寸(适用于顶部风管连接完成后向下伸入风井安装)

注:1 吊装竖向风管的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30 米。

2 可从屋面吊装或在四周均为后砌墙的楼层连接时可采用上图尺寸,当井道为多风管布置时,风管间距应为 100mm。

3 若不能从屋面吊装或风管连接层非四面后砌墙时,做法同前。

9 土建风井内结构楼板留洞原则

1) 风井内结构板留洞不应以风井尺寸为依据,因风管安装空间较大,板上留洞过大会造成安装时的不方便及安全隐患。

2) 留洞应以满足风管安装要求为依据,风管距风井内壁距离≤150mm 时,楼板留洞应留至风井内壁,风管距风井内壁距离>150mm 时,楼板留洞应只比风管大 100mm,结构墙边应保留 250mm 楼板,以利于安装人员进入进行风管施工。如图 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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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8 风井内结构楼板留洞尺寸图

附录 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D.0.1 钢板风管加防火板外包覆系统参照国标图集 20K607-127~131。其中钢板风管厚度见表 7.3.5-2,表 D.0.1 为国标图集提供的工业一体化硅酸钙复合板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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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 钢板风管外覆防火轻质柔性包覆系统

包覆材料采用夹筋铝箔封装式硅酸盐纤维防火柔性卷材钢板风管厚度见表 7.3.5-2,包覆材料采用夹筋铝箔封装式硅酸盐纤维防火柔性卷材,卷材容重为 96kg/m3,最高耐温 1200℃,在温度800℃下,导热系数≤0.27W/(m·K) 。表 D.0.2-1 给出了某品牌不同耐火极限防火包敷层厚度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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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 一体化复合风管

1 双面彩钢无机硅晶复合风管

内外层彩钢板厚度≥0.3mm,芯材层采用单层结构的无机硅晶板,芯材密度≤350kg/m3,风管采用角钢法兰,螺栓连接,风管与风管之间采用防火密封条。表 D.0.3-1 给出了某品牌不同耐火极限防火复合风管厚度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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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 25号 院 四 楼 ) , 邮 编 250011 , 电 话 :0531-51765373 , 电 子 邮箱:sxfjsfw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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