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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重点核查存在“挂证”、一年2起事故的企业!技术负责人社保、职称...

时间:2022-09-27    来源:网络    作者:建筑生涯 - 小 + 大

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苏州市市政行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1、工商注册地在我市并已取得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市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1.通过首次、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申请取得许可资质的;

2.迁入本市的或在本市内进行资质转移的;

3.存在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对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直至清出市场。

3、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撤回相应资质。

附原文:

 苏州住建厅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政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市政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的文件要求,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市政类资质动态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我市并已取得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市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1.通过首次、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申请取得许可资质的;

2.迁入本市的或在本市内进行资质转移的;

3.存在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监管方式

市政类资质监管采取系统核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的方式。

(一)系统核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以及“苏州市市政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平台(正在建设中)”,核查企业净资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以及企业人员社保相关数据等信息的有效性;

(二)实地核查:对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三、核查内容及标准

1.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2.资质技术负责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专业等级、个人业绩、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的专业等级、人数、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生产设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5.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6.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四、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需常态化进行自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2.属地核查:市住建局将根据监管范围重点核查对象的相关情形,建立市政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信息库,按季度公布一批企业必查名单(其余动态核查企业名单由属地自定),由属地市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由市住建局统一进行发布。

3.市级督查:市住建局将在企业自查、属地核查的基础上,对核查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并对各地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核查处置

1.各县级市(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企业核查时发现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各地招投标、质安监管理部门,并于每季度末将核查情况表(见附件)报送市住建局;对企业涉及资质申报时存在虚假承诺的,经核实后及时向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移送相关线索,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抄送市住建局。

2.核查不达标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承接新工程项目;建议相关部门不受理不达标企业提出的主管部门调整和重组、合并、分立申请事项。对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直至清出市场。

3.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由市住建局进行公告,并抄送资质行政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

4.对有在建项目的不达标企业,各县级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六、工作要求

1.要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党风廉政各项规定,确保核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动态核查要以平台数据核查为重点,如需采取实地核查手段,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 县级市(区)季度核查情况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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